问题 | 个人购买空置商品房是否免征契税 |
释义 | 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房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契税优惠。“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法律依据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1511号)规定,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房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契税优惠。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