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征地影响的居民是否能够退回已领取的征地补偿?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征地过程中,居民被征收土地并领取了相应的征地补偿金。但如果征地后的开发利用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居民是否可以退回已领取的征地补偿金?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平合理原则应予以考虑。另外,可通过协商、申诉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1.中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及等级,安排合适的安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后,被征收人必须交出征收的土地并领取补偿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满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补偿应当包括补偿申请书、有关土地利用权的权属材料、土地估价报告和交付、收据等材料,以及申请盘问和反映意见的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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