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凡是不起诉的案件,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一、轻伤二级不起诉条件 如果达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是否起诉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判定,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即使和解了,也可以做出起诉决定,但是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不予起诉的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的法律后果是: 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