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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内容包括什么?
释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核与监督
    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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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1 16: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