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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人严重违约或破产导致合同解除
释义
    案例一
    案例二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布展工程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海外装饰公司单方于2012年5月停工至今,属于“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地质博物馆解除合同及支付停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审认定涉案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正确的问题,承包人停止施工没有正当事由,于2012年5月停止施工后至今未复工,上诉人停止施工的行为使发包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且该合同现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因此,原审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停止施工的行为属于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根本性违约行为、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是正确的。承包人主张不能恢复施工的原因在被发包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
    律师点评
    实践中,承包人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愐况常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擅自单方停。但发包人应注意,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认定其是否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能认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此时承包人的停工可认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能视为违约。因此,发包人应首先举证证明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承包人,而非己方责任,并排除其他不可归结于承包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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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0: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