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权利人有权追回抵押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遗失物盗赃物民法上叫交通工具盗赃物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又规定了取得两年之后适用。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与效力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如下: 1、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在转让财产时必须善意; 4、受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交付或登记。 善意取得的效果: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直接取得受让房地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2、转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行使索赔权,索赔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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