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调解书一式多份吗? |
释义 | 劳动仲裁调解书应为三份,调解协议不等于调解书。如果劳动调解后未形成调解书,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时,应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非该请求与劳动争议不可分。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调解书一式三份。调解协议应当是三份,劳动仲裁部门一份,双方各一份。但是劳动调解协议不等于劳动仲裁调解书。如果劳动部门调解后,双方签了个合同,而未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形成调解书,那么,这个调解协议是不能据之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复制与分发规定 根据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复制和分发。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调解书应当由劳动仲裁机构制作并加盖公章,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实际需要,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制作多份,以便各方使用或保存。然而,复制和分发劳动仲裁调解书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在复制和分发过程中,应当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篡改或误传。此外,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调解书,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益,避免未经授权的传播。总之,复制和分发劳动仲裁调解书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机构要求,以确保合法性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结语 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复制和分发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篡改或误传。同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益,避免未经授权的传播。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调解书才能有效据之向法院申请执行。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文件,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复制和分发应当合法合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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