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 公证遗嘱。二、自书遗嘱。三、代书遗嘱。四、录音遗嘱。五、口头遗嘱。六、打印遗嘱。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