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没有优先受偿权,只有设立了担保的债权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代位权具有优先性,会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所以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具备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设立了担保的债权。如果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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