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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调查中能否参加行政处罚
释义
    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期间,若行为人已经涉嫌犯罪,正在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一、行政处罚折抵罚金可以吗
    1、行政处罚并不一定可以折抵罚金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罚金具有的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二、被行政拘留能开无犯罪记录吗
    当事人若仅被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的,被处以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犯罪。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
    三、行政拘留时间折抵拘役时间吗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笔者认为,被告人被处以行政拘留,而且行政处罚执行地是在拘留所,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被告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其所犯的犯罪行为又是同一行为。因此,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期限的计算时,应该扣减被告人被行政处罚期间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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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3 8: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