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算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释义 | 以下四种:1.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退休人员去世,其家属不向社保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仍在冒领养老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不向社保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仍在冒领失业金; 4.领取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的工伤人员去世,其家属不向社保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仍在冒领工伤保险待遇。 哪些行为属于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⑴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如死亡、失踪、服刑等),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⑵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⑶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⑷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⑸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⑹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⑺隐瞒、编造病史,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⑻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⑼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套靠医疗保险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⑽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⑾虚构事实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⑿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⒀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格,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⒁其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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