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队 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协调小组在市司法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检查考核工作。 1、贯彻落实中央、司法部、省市各级决策部署,组织领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督查、检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4、研究决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组织指导重大活动的开展。 5、研究推广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先进典型经验。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调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事宜,并对协调小组负。 1、贯彻落实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协调小组的决定、决议和有关指导工作意见。 2、负责拟制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 3、组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督查督导工作,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4、组织协调、具体指导各司法所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开展,加强对重点个案的指导督查。 5、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同协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6、开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工作对策。 7、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信息的收集、研判工作,定期向协调小组汇报。 8、总结宣传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9、完成省厅、无锡市局和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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