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哪些范围 |
释义 |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哪些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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