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量刑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20000元,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85000元至1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2、五年以上有期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400000元,量刑起点为五年,每增加100000元至2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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