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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业单位奖励规定
释义
    事业单位奖励分类如下:
    1、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2、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3、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
    4、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5、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1、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6)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10)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1)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2)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3) 有其他功绩的。
    2、奖励的种类: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3、奖励的基本标准:
    (1)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2)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3)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4)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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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1 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