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3、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这里的“使用”,是指行为人明知其所用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假的,是经过伪造或者变造的,而继续使用,欺骗他人的行为。 一、变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量刑标准细分 1、变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的处罚标准,可细分为: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情节严重的,则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