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如何防止警方在审讯中使用胁迫手段?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警方在审讯过程中不得使用胁迫等非法手段,否则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律师应当在审讯中警惕警方使用胁迫手段,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拘禁、监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二)非法搜查、扣押、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三)非法使用酷刑、胁迫、变相拷问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四)非法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辩护工作的行为;(五)以其他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公务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非法地取得证据的,或者非法制造、散布证据的,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有权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保全财产、提请证人、鉴定机构出庭,并进行其他法律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警方在审讯过程中不得使用胁迫等非法手段,律师有权在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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