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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理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追认期限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代签后如何追认
    民法典房屋 买卖合同 代签后的追认是进行书面表示,无权代理的人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代理人如果追认合同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作出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签卖方合同。被委托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他人依法订立的卖房合同是有效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形态
    1.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3.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
    三、房产买卖合同的条款有什么
    房产买卖合同的条款有:
    1.买卖双方基本信息;
    2.标的房屋的基本信息;
    3.价格;
    4.履行方式,必须要写明房屋过户等相关事项;
    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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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6: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