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流程: (一)破产申请 (二)立案审查 (三)案件受理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三、申请方法: 1、公司出现可以申请破产的情形,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4、如裁定受理,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