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立案 审查 法院对自诉人提起 诉讼 的案件,必须根据 立案的条件 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 证据 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案件审理 自诉案件 的 一审 程序,与 公诉 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 》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4)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