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即业务外的不予受理。 3.仅列举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或仅挂名举报的,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