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