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邀请的法律地位 |
释义 | 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在于效力、目的、内容和针对对象。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要约的目的是直接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唤起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要约必须包含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具体条款。要约针对特定对象,要约邀请则针对不特定的大众。 法律分析 一、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要约邀请包括哪些 要约邀请包括如下: 1.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和宣传; 2.拍卖、招标公告; 3.商品价目表; 4.招股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 5.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其他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如下: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目的不同。要约后,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3.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4.针对对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约针对是对象明确而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 结语 要约邀请是一种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邀请,但司法实践中常将其视为要约并赋予其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需要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要约邀请包括商业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效力、目的、内容明确性和针对对象。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一旦受要约人作肯定答复,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唤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行为。此外,要约需要包含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要求包含必要条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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