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起诉费用由原告预交,如果存在交费困难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是由法院判决作出败诉的一方承担。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