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庭前准备中只有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案件证据多、案情重大以及社会影响重大时才会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只处理程序问题;法庭调查中,发问的顺序是先控方后辩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若其多次重复自己意见或陈述内容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程序具有回调性,在最后陈述中发现了有争议的事实,可以退回法庭辩论甚至是法庭调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