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萍乡市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
| 释义 | 一、萍乡市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第一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做出注册许可决定后,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第三款: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第六条: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2、《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第一条第八款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二、萍乡市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的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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