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法院可以查封老赖租的店面吗 |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内容和公布方式,要求各级法院将其录入最高法院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法院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给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以便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这些措施使得法院能够对公司法人进行财产扣押、限制基本生活等措施。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3年7月17日印发 法院其实可以强制对公司法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扣押查封,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干扰到公司法人的基本生活,比如说公司法人的一些账务不得进行报销,不得出国出境,不得进入一些高消费场所等。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内容和公布方式。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政职能单位及行业协会等。此举旨在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权益。法院有权对公司法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并在特定情况下干扰其基本生活。这一规定将进一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法治环境的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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