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引关注:女方失业能否拿抚养权? |
释义 | 离婚后,女方无工作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通常归女方。但如果女方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疾病,不愿抚养孩子或无抚养条件,男方可以获得抚养权。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条件、孩子年龄等因素进行判决。特殊情况下,如存在虐待、家暴、恶行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失去抚养权。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利益是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关键。 法律分析 一、女方没工作离婚孩子判给谁 正常情况下,如果孩子还不满两周岁的话,那么不管女方有没有工作,孩子基本都会归女方抚养,但是考虑到女方无工作这个问题,即女方的经济压力可能过大,对于抚养孩子所需要的花费可能无法承担,此时,一般男方会向女方支付抚养孩子所需要的费用,孩子的抚养费需要支付到孩子长大,即当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如若需要判决的孩子已经超过两周岁了,那么此时就需要根据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了。如果需要判决的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那么此时在判决孩子归属时,要听孩子自己的想法。 对于离婚案件中所产生小孩抚养权问题,一般都是离婚夫妻双方先进行协商,如果就孩子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存在较大矛盾,双方已不能仅仅通过协商就解决的话,此时离婚案件受理法院就会依据离婚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条件、孩子年龄、教育背景进行分析并判决,同时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也会考虑夫妻双方中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主要指的是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长期存在虐待、家暴小孩等行为,或者存在吸毒、嫖娼、赌博等恶行且没有悔改之心。 二、子女抚养权分配的特殊情况 判决孩子的归属方的原则就是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如有上述特殊情况夫妻一方或双方是不具备拥有抚养孩子的权力的。 1.年龄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但是,如果女方有如下情况,孩子也可判给男方抚养,具体情形如下: (1)女方患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疾病。 (2)女方虽然有抚养条件,但是却不乐意抚养孩子,甚至于会发生虐待等事件,而此时男方主动要求抚养孩子时,男方也可获得孩子抚养权。 (3)女方没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男方可抚养孩子。 2.离婚双方达成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男方抚养,且男方能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时,可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男方。 3.对于年满两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没有生育能力的一方及若夫妻双方中一方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没有的情况下具有优先抚养权利。 4.夫妻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时,有能抚养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的一方,且孩子对老人不反感时,具有优先抚养权。 5.年满十周苏的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需结合孩子的主观想法。 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利益,是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也是首要原则问题,也是确定子女由谁来抚养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想要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首先还是要由一份收入,也能保障孩子之后的生活。 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一般情况下,未满两周岁的孩子会归女方抚养,但若女方无工作且经济压力过大,男方需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对于已超过两周岁的孩子,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孩子年满十周岁,需听取其意见。特殊情况下,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行为,如虐待、恶行等,将影响抚养权的判决。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判决抚养权的首要原则,同时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等也会被考虑。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关键是有稳定的收入,能够保障孩子的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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