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生育津贴 指社保机构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替代部分,因此,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2、生育医疗费用 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其他费用 风险提示: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