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管理人有诉讼调解的权利吗 |
释义 |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和相关权益保护措施。根据法律,人民法院应指定管理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中止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破产财产按优先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按比例分配。破产宣告前若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破产程序可终结。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结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应指定管理人,并要求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被解除,执行程序将中止。未终结的破产企业民事诉讼或仲裁也将中止。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财产将按照优先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比例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进行公告。若在破产宣告前已偿还全部到期债务或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终结破产程序并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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