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重大误解合同类型如下:对合同性质的误解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的合同。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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