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继承权丧失?如何规定其特点?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继承权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情况下丧失,继承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继承人若表现悔改且被继承人宽恕或在遗嘱中列其为继承人,则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相应行为的也将丧失受遗赠权。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继承权会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情况下丧失。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情形,以及故意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相对丧失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结语 《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会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情况下丧失。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享有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第二顺位。若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律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同时对于违反继承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不丧失继承权的例外情况。在继承过程中,受遗赠人若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将丧失受遗赠权。以上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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