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