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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的提起要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代位权的提起要注意的问题:
    一、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三、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应当由谁支付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的依据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对象。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有权实现第三人;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并能够行使但不行使的权利。怠于行使的主要表现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或者延迟行使权利;
    4、债务人处于延迟履行状态,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客观上无法偿还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危险,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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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0 17: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