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简易征收指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而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按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其按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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