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请求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有可能失效。当要约出现下列情况时就会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一、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二)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三)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权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 二、虚假手段胁迫合同效力 1、可能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合同。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什么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主要是对要约中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的变更,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除此之外的可视为非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导致原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