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产假 ,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 晚婚晚育 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 女职工 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 工资 、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 解除劳动合同 。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3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