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公司变换登记申请书》,由公司盖章; 2、《公司(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受的注册资本增加数额和给钱方式,股东签字人数需达到章程限定的比例,并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新章程,由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给钱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时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限定; 5、法定验资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 6、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限定公司解决变换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准许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准许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1、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