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法院审判阶段 |
释义 |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审阶段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法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法院我们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审查本案是否属于收案法院管辖。 3、查阅、摘录、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查阅案件材料时,我们将主要关注: ①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主观目的、手段、后果等; ②被告人无罪、罪轻、自首、立功的事实和材料; ③鉴定材料的主体、内容是否合法,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④被害人的伤残或损失情况; ⑤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手续是否齐备; ⑥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诉是否影响本案定性; ⑦证据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⑧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通信和会见犯罪嫌疑人。 ①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②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认可; ③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事实或线索; ④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 ⑤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流程,其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⑦告知被告人开庭时的注意事项; ⑧了解检察院公诉人和法院法庭的组成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7、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8、经法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9、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认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 10、出庭辩护。 ①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②对鉴定人、证人发问; ③对控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④进行法庭辩论,提出辩护意见;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⑤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及时给予法律帮助,征求是否上诉的意见。 (二)二审阶段 当事人或者检察院上诉的,在当事人办理了第二审委托手续后,担任公诉案件第二审辩护人,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我们提供的服务与第一审相同。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可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律师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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