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了保障房屋购买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一旦进行了登记预告,在有效期限内,原房主将此房再次出售或者抵押的行为统统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