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才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间股权转让无需事先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双方达成合意的,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协议。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应履行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并赋予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未履行这一特定的程序,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可以同时按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https://www.66law.cn/tiaoli/6.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