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影响效力,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对于建筑物、土地、海域、建设用地等财产,签订抵押合同后需要进行抵押登记。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影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法律也未强制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以下列财产作抵押的,在签订抵押合同后,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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