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以下财产作抵押的,签订后需办理登记: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影响其效力。法律也未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以下财产作为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后还应办理抵押登记:(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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