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带民事诉讼和解的成立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民事诉讼和解的主旨是通过法院或相关部门的促进,实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减少对抗、降低成本、避免长期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不同,由被告人的亲属、朋友等代为完成赔偿事宜,被害人因各种原因难以直接参与。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方式更多样化。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和解成立条件: 在当事人双方同意和解的情况之下,由法院或者是有关部门促进民事诉讼和解的完成。基本的额条件就是双方要愿意和解,如果一方不愿意,法院可以进行劝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应积极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为了进一步加大通过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降低诉讼成本,尽可能避免一判之了,防止案结事不了。刑事法官除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外,同时要发挥工会、妇联、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交警队、派出所、律师等与当事人密切联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改变过去司法调解方式单一的状况,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如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张某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抵触情绪极大,在提出赔偿请求的同时,多次到我院要求重判刘某。鉴于本案属邻里纠纷,处理不好将来两家矛盾积怨会更深,主审法官便主动与当事人所在的乡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取得联系,四方共同努力作被害人张某的工作。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当庭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表示出狱后尽最大努力赔偿其经济损失。张某也深受感动,也当庭表示放弃赔偿请求,并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 与民事诉讼调解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除了当庭调解外,大部分的事件是在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之间进行。这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处于羁押状态,除庭审期间,不可能与被害人面对面地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也不可能独立完成赔偿责任,对被害人的赔偿,只能由其亲属、朋友等代为完成。被害人因重伤、外出等原因而难以直接参与调解活动,其赔偿诉请往往由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代为实施。因此,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间接性”决定了其方式上的“多元化”。 结语 通过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促进民事诉讼和解的重要手段。在双方愿意和解的基础上,法院应积极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与民事诉讼调解方式略有不同,由于被告人通常处于羁押状态,调解往往在其亲属、朋友等之间进行。附带民事调解的多元化方式,更好地满足了被害人因伤势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参与的情况。通过积极努力,法院与相关单位共同促进调解工作,可以减少对抗,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双方的和解愿望,达成公正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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