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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团公司安排劳动者轮流与下属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回集团工作工作,这样合法吗
释义
    集团公司安排劳动者与下属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再派回集团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该法,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法律分析
    集团公司安排劳动者轮流与下属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回集团工作,这样合法吗
    集团公司不得通过集团内部劳务派遣的方式,任意安排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企业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将劳动者派回集团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将劳动者派回集团工作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制度的核心是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派遣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而派遣企业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将劳动者派回集团工作,实质上是绕过了劳务派遣制度,违背了劳动法的原意。因此,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需要遵守劳动法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集团公司安排劳动者轮流与下属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回集团工作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务派遣制度要求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绕过劳务派遣制度违背了劳动法的原意,不被法律认可。我们应遵守劳动法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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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8: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