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是多少? |
| 释义 | 公司合并的注册资本确定合并后注册资本为原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理由如下: 1、根据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原则,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经法定程序不能随公司资产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公司合并时,各股东原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不变,则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原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果合并后注册资本要大于原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就需要股东追加出资或通过公司的公积金转增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如果合并后注册资本小于原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就要办减少注册资本手续。 2、要区分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公司是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考量企业的好坏是看资产,与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必然联系,但是作为不知情的第三者直接看到的是注册资本的多少。如果以评估后净资产之和作为合并后的注册资本带来的弊端是:通过评估,不实地扩大了注册资本,混淆视听。 一、注册资金认缴的期限 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根据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金额的多少以及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了。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由股东自行约定。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部分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其实并非如此。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均是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户看到股东长期没有向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有可能会认为股东没有实力,会降低对该个公司的信用评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因此对于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就可以了。 3、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的区别是什么 认缴和实缴的区别在于两者的企业注册制度,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实缴制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多少,银行的验资账户上就必须存有这个数目的资金。就是说一开始就需要将注册资本缴全,不可以缺缴。 (一)具体区别如下: 1、缴纳时限不同。 实缴注册资本在公司法中原规定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法中的规定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缴足即可。 2、法律沿革不同。 实缴注册资本是在2013年12月28日的《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条款;认缴注册资本的法律规定是在2013年12月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修改了公司法,将原有的实缴注册资本修改为认缴注册资本。 3、缴纳方式不同。 实缴注册资本的审验方式是银行的验资账户上必须存有对应数目的资金。认缴注册资本可以在企业登记时缴纳,也可以根据股东的实际情况分段缴纳至对应账户。 4、反应的内容不同。 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5、包含范围不同。 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6、变更方式不同。 注册资金随时因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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