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赔偿管理的职责部门是哪个?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关系。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主要看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人是哪个机关,由最后作出侵害公民权利行为的那个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时,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主题包括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权对象三种主体。 法律分析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那么该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那么所属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那么主管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一、刑事赔偿义务人如何确定 确定负有刑事赔偿义务的机关,主要看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人是哪个机关,由最后作出侵害公民权利行为的那个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即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谁就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二、对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主题 关于国家赔偿主题问题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权对象三种主体,同时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结语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和刑事赔偿义务人的问题是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那么该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那么所属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那么主管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而对于国家赔偿主题问题,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权对象三种主体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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