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等于作为定案根据吗     行政执法证据使用不等于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