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其中保证是第三方保证债务方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抵押是占有不转移的财产作为担保;质押是移转财产占有作为履约担保;留置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如债务人不履行约定,则有权留置或变卖以受偿。债权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保证是指除合同双方外,第三方向债权方提供担保,保证债务方履行合同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权,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方将某项财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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