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视为无效购房合同的房子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     3、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